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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超期
     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图书的流通量,减少信息资源的浪费,满足更多其他读者对图书的使用要求,读者所借书刊不得超期。对超期的书刊将按以下条款处理:
    (1)读者所借书刊超出了约定的借书期限,需缴纳超期违约金,自超期之日起,每册每天交滞纳金0.05元,每册封顶10元。
    (2)寒暑假不计算在借期时间内。
    (3)读者所借书刊超期,将暂停其借阅权利,直至归还全部超期书刊。
2.污损书刊
      读者在借阅书刊时,请注意当面检查,如发现有污损等情况,应及时告知工作人员,以分清责任,否则按下列规定办理:
     (1)在书刊上批注、圈划、涂抹者,除收回原书外,根据轻重程度,按书价30-100%赔偿。
     (2)污损严重,不能继续流通者,按丢失处理。
3.丢失图书
      1987年以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,1987年以后(含1987年)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。也可购买与原书相同的版本赔偿,另收取加工费5元。
      读者丢失或损毁书刊时,应及时主动说明情况并在一个月内办清赔偿手续。
4.偷窃书刊
       未办理借阅手续并消磁的图书不可放入书包、存包柜或在馆内藏匿,不得破坏图书磁条或毁坏图书,不得采取各种手段将未办理借阅的图书擅自移至馆外。凡不办理书刊借阅手续、私自将馆藏书刊藏于身上或夹带于其他物品之中离开图书馆,即视为偷书。私拆磁条、在馆藏书刊上撕页、挖割图片资料、使用他人遗失的借书证件冒借图书等行为皆视为偷书。违规者报纸1份赔偿2—5元,期刊1册赔偿50元,图书及过刊合订本,按原价20倍赔偿,并写出书面检查,视情节和态度建议所在学院给予纪律处分。
5.“带书出馆”管理规定
       读者“带书出馆”指未办理相关手续,私自带图书馆书刊通过门禁系统。凡“带书出馆”者,须在前台登记本人姓名、一卡通卡号、学院、专业、年级等信息,并给予口头警告。“带书出馆”不包括撕毁书刊标记(书标、条形码、磁条等)带书出馆、将书刊藏匿于身上带出馆、门禁系统报警后拒绝配合工作人员检查,后三种行为视为偷窃行为,按照偷窃书刊处理办法处理。
6.其他
       损坏图书馆的各种设备装置,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。在阅览桌上乱写乱划及有意污损墙壁者,将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赔偿。 

附:重庆交通大学图书馆通借通还服务暂行规定